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408號
PCDM,106,單聲沒,408,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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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26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毛重零點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富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 第209 號、第210 號(聲請書漏載第209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毛重0.585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 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 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 比較。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105 年6 月22 日修正公布、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4 月13日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9 號、第2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見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209 號偵查卷第37頁)。扣案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檢驗後毛重0.585 公克)經送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驗結果,確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該中心101 年9 月 12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安保字第2590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102 年度 毒偵字第7777號偵查卷第9 頁至第10頁)。按甲基安非他命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景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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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