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吳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貳仟肆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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