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95號
MLDV,96,除,95,200707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育達商業技術學院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6 月2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5,510 元,支票號碼第YD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育達商業技術學院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5年6月20日 │5,510元 │YD0000000 │ │
│ │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威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