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87號
MLDV,96,除,87,2007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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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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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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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開鑼百貨精品行 陳│新竹商業銀行銅鑼分│95年11月16日 │64,258元 │AA0000000 │ │
│ │貴英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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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