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43號
MLDV,96,重訴,43,200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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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4 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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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