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佳穎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50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8,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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