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兆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733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4,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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