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892號
債 權 人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和音樂館KTV 即強棒出擊KTV 、丙○○、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太和音樂館KTV 即強棒出擊KTV 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
資料。
二、債務人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
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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