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783號
MLDV,96,促,5783,20070718,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83號
債 權 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依
  法應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查明後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