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783號
債 權 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道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經查債務人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依
法應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查明後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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