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汪家淦
被 告 馮郁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