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96年度,2號
MLDM,96,交訴,2,2007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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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6062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成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平日駕駛該公司 之貨車送貨,乃從事以駕駛為其業務之人,其於民國95年 3 月24日下午2 時15分許,越級無照駕駛1 部車號171-JA 營業大貨車,沿苗栗縣台13甲線省道由南往北行駛送貨, 嗣行經苗栗縣造橋鄉造橋村台13甲線省道與台13甲線外環 道時,因違規提前越過雙黃線左轉外環道,復因使用行動 電話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台13甲線省道由北往南 方向、未依紅燈指示暫停之何佳宏所騎乘的BG9-732 號機 車,導致何佳宏人車倒地受傷,並於送醫到院前即因頭胸 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及氣血胸,致外傷性休搭死亡。至甲 ○○於車禍發生後,尚未被警察機關發覺前,主動打電話 向警方報案而自首。
(二)案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查起訴 。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76條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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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