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44號
HLDV,96,補,144,2007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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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依職權調閱95年度執字第7239號執行卷,該案執行金額為新台
幣肆拾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25,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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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