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57號
HLDV,96,聲,157,2007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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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聲請人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 年度裁全字第504號、96年度執全字第26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 核閱無誤,並有本院案件查詢表可按,聲請人之聲請,自應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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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快報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旋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