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8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
原住臺南
甲○○ 原住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陸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於民國94年10 月13日邀被告甲○○及訴外人黃玟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 10月13日起至97年10月13日止計 3年,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利率4.09 %計付,並隨原告基準利率之調整而調整。如有逾期償還本 金、利息或本息者,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照約 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本項借款自95年11月13日後即未 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532,018元及以上述方式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依兩造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 視為到期。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清償上述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黃金惠即安狄兒精品名店、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 、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各1件及傳票2紙為證,被 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 於己之答辯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欠款 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6,140元 (裁判費5,840元,公示送達費用30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 定上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 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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