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巷37
以上上訴人與權聖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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