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育即高藝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03,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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