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224號
TNDV,96,補,224,200707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承育即高藝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603,5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1/1頁


參考資料
宏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