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金螞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海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借用新臺幣共2,747,023元,並開立支票三紙,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兌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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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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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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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東 區 ○○○○段│ 471 │建│ 614.00 │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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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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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 面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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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9│臺南市東區富│臺南市東│5層樓房 │81│81│平│鋼筋│10│平│全部 │
│ │55│農街一段203 │區虎尾寮│鋼筋混凝│.2│.2│方│混凝│.6│方│ │
│ │ │之1號 │段471地 │土造 │5 │5 │公│土造│8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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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4969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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