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至5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彭于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 月28日起至民國144年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彭于維於民國93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 300,000元②2,000,000元③1,0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民 國114年2月2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彭于維自 民國①96年3月2日②96年4月2日③96年3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共3,287,72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彭于維已於民國95年5月5日 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 款總約定書影本3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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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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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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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中西區 ○○○段 │6006-76 │建│1951.00 │100000分之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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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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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六│ │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 │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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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8層樓房 │46│ │46│平│鋼筋│2.│平│全部│
│ │73│五妃街258號6│西區南寧│鋼筋混凝│.4│ │.4│方│混凝│77│方│ │
│ │ │樓之11 │段6006-7│土造 │1 │ │1 │公│土造│ │公│ │
│ │ │ │6地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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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南寧段28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39。 │
│ 南寧段28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61; │
│ (含停車位編號6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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