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99號
TNDV,95,重訴,99,200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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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一人複
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一人複
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
上列一人複
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或訴訟之 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訴之聲明係求為判決:「㈠被告台 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台瑞公司」)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724,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新藝公司」)應 給付原告113,724,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新藝公司



應給付被告台瑞公司113,724,45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被 告新藝公司前項給付,由原告代為受領。」嗣於本院民國95 年6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以言詞陳明 變更其訴之聲明第㈢、㈣項,第㈢項變更為「被告新藝公司 應給付被告台瑞公司113,724,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 原告代為受領。」第㈣項變更為:「上開被告中之任一被告 ,如已履行給付義務,則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 義務。」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原告復於96年4月30日 提出「補充理由㈢狀」減縮其訴之聲明第㈠、㈡、㈢項之請 求金額,另追加請求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即變更其訴之聲 明為:「㈠被告台瑞公司應給付原告99,763,2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新藝公司應給付原告99,763,2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新藝公司應給付被告台瑞公司99,763,2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㈣上開被告中之任一被告, 如已履行給付義務,則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 務。㈤第㈠至㈢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原 告上開所為係變更、追加、減縮其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尚 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參諸上開規定,即為法之 所許,合先敘明。
三、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被告 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 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四、經查,原告與被告台瑞公司固於本件工程契約第20條第4項 約定:「前款之協調仍無法解決時,得採仲裁或訴訟方式辦 理,雙方以工地就近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或 訴訟期間,乙方仍需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 工作。」有原告所提出本件工程契約可憑,原告主張本件工 程施工地點為臺南縣南化鄉,故本院為本案之管轄法院云云 。惟查,依原告與被告台瑞公司所訂工程契約第20條「爭議 處理」係約定「㈠本工程進行中,乙方(被告台瑞公司等3 家承攬廠商)對於本契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 有疑義時,應在執行前向甲方(原告)工程師提請解釋,如



乙方對甲方工程師的解釋不為認同時,乙方應再以書面述明 理由向甲方提出異議。㈡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釋或異議之請求 時,應在接到其申請之日十日內答復之,如甲方未在上述期 限答復乙方,即視同接受乙方之意見。㈢乙方對甲方答復異 議之內容仍不能同意接受時,乙方可在甲方答復之日起十日 內申請甲方召集協調會解決或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 共工程爭議處理委員會調處。」因之本件工程契約第20條第 4款約定係指:本件工程進行中,乙方(被告台瑞公司等3家 承攬廠商)對於契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各項規定有疑 義時,因而提起訴訟時,雙方合意定工地就近之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而言。惟查本件工程已於89年6月26日完工通水 ,89年8月8日驗收合格,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其起訴之原因事實並非因契約各項條款,以及其附件中 各項規定有疑義,而係主張被告台瑞公司有不完全給付及被 告新藝公司有過失侵權行為,據此請求被告台瑞公司及新藝 公司賠償損害,並代位被告台瑞公司向被告新藝公司請求不 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由原告代為受領,自無上開合意管轄 約定之適用。另查,本件施工地點為臺南縣南化鄉,原告依 過失侵權行為請求被告新藝公司賠償損害,臺南縣南化鄉核 屬侵權行為地,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況查被告台瑞公司及新藝公司於本件訴訟中均 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並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參諸上開規 定,本院亦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南化-南化旗山幹管㈢2,600公厘水管埋設工程(以下簡 稱為「系爭工程」),由訴外人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為「偉盟公司)、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為「廣記公司」)與被告台瑞公司共同承攬。被告台瑞公司 係負責製造PCCP水管之工作,因產能不足,另將部分工作交 由被告新藝公司承攬製造。
㈡系爭工程在88年4月開工,於89年6月26日完工通水,93年5 月10日23時30分許在聯通管路第三段苦苓橋往北約100公尺 處之PCCP管發生破裂導致供水中斷,對民眾生命安全及大高 雄地區之供水均造成嚴重影響。經濟部水利署為確認管路安 全,乃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中興 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管路之全線安全檢查及改善方案,經 調查後發現,被告台瑞公司所提供被告新藝公司產製之PCCP 管檢視出鋼線有嚴重銹蝕及斷裂現象,若與其他廠商製品比 較,其保護層強度偏低、吸水率不符合CNS標準、端口鋼線



緊密纏繞數較多、預力鋼線周圖水泥漿裹握似不足,加上接 頭外側又無水泥砂漿封填,無法形成高鹼性環境保護鋼線, 研判多項因素加乘後,導致端口保護層易開裂,地下水入滲 之機會大增,鹼性環境不足,在已開挖之4支管材(包含5月 10 日之爆管管材及5月29日自來水抽換另爆管處旁之管材) ,顯示發生鋼線銹蝕之比例過高,研判已埋設之被告新藝公 司管材多已發生類似之劣化現象。為此,原告全面抽換被告 新藝公司所提供之PCCP管,總計支出費用高達99,763,200元 。
㈢被告台瑞公司所提供由被告新藝公司所製造之PCCP管既有上 開瑕疵,致PCCP管破裂,原告須全面抽換該部分PCCP管,致 生損害,被告台瑞公司自有不完全給付行為,原告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規定,自得請求 被告台瑞公司賠償所受損害。又被告新藝公司雖與原告無契 約關係,惟其因過失而提供劣質PCCP管,導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過失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 被告新藝公司賠償損害。又被告台瑞公司向被告新藝公司訂 製該部分PCCP管,被告間有次承攬契約關係,而被告新藝公 司提供劣質PCCP管予被告台瑞公司,並致生被告台瑞公司須 賠償原告損害,則被告新藝公司依被告間之PCCP管承攬契約 ,自應對被告台瑞公司負擔民法第227條規定之不完全給付 責任,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被告台瑞公司債務不 履行之損害。而被告台瑞公司自事發迄今均怠於向被告新藝 公司求償,原告自亦得按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台瑞公 司請求被告新藝公司賠償,並代為受領賠償金額。 ㈣PCCP鋼襯管係由原告之下屬單位南區工程處,依據原告公司 各管種經濟分析辦法,管種分析效益而設計,而依設計規範 第7條規定,於本契約規範未規定者適用CNS12285 A2220 。 PCCP管之耐用年限為20年,查系爭工程係由偉盟公司、廣記 公司、台瑞公司三家聯合承攬,PCCP鋼襯管由管材供應商即 被告台瑞公司負責製造生產,因迫於外在民意壓力、路權縮 短期程、地方要求回饋作為抗爭訴求、且須於短時間內完成 ,被告台瑞公司因製程受限生產供應不及,故再委託訴外人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錦源公司」)、 被告新藝公司共同協助製造交貨,該批管材經中華民國自來 水協會(以下簡稱為「自來水協會」)派員檢驗;經檢驗合 格後始運至工地交貨及經目視檢測沒有損害才埋設。惟爆管 發生後,經濟部水利署93年08月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鑑定 管路破壞原因說明如下:「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鑑定:鋼襯管 破管檢查與各項試驗發現新藝公司所製造之鋼襯管保護層強



度最低吸水率最高及鋼線緊密纏繞數最多,三項因素加乘後 導致端口鋼線發生銹蝕現象,是破管之主因。」 ㈤被告新藝公司生產PCCP管時,原告並無派員駐廠監造。鋼襯 管 (PCCP)委託自來水協會檢驗說明如下:自來水協檢驗項 目有:(1)標誌 (2)外觀 (3)尺寸(4) 保護層淨厚為25mm以 上 (5)試驗內壓14kg f/cm2維持5分鐘 (6)外壓強度19,000k gf/m(7)保護層含水率8%以下,其中 (1)(2)(4)(5)項為逐支 檢驗,第 (3)項尺寸即50支抽樣1支檢驗,第 (6)(7)項為10 0支抽樣1支檢驗;成品製造完成,以書面通知自來水協會派 員檢驗,經自來水協會派員依據指定規格檢驗完竣,原告依 據自來水協會檢驗證明書,始運至工地交貨,經目視檢測沒 有損害才埋設施工。
㈥本件經原告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並做成報告,前揭 報告雖認為管材瑕疵非爆管關鍵因素,但原告將此報告上呈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後,水利署復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 鑑定,並採取開挖方式將管材取出檢驗,方發現管材瑕疵為 爆管主因。系爭工程之PCCP管發生爆管的原因係被告新藝公 司所提供之PCCP管管材有瑕疪所導致,此除中興工程顧問公 司之鑑定報告書可證外,依經濟部「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 堰聯通管路」2次爆管事件原因鑑定審查意見暨鑑定結論報 告書鑑定結論第二至六點可知系爭爆管之原因為:「預力鋼 線的保護層製作品質沒有完全達到保護預力鋼線的效果」, 造成「預力鋼線長時間暴露於氫離子環境中」,再造成「預 力鋼線中度遭受環境氫脆化材質」,故當管中內壓大於此經 氫脆化之管材所能承受之有效應力時即瞬間形成爆管,歸結 其原因即為:被告新藝公司所提供PCCP管之保護層製作品質 有瑕疪;又該鑑定結論第七點亦指出「鋼襯預力混凝土管的 鋼襯鈑的焊接不完全可能是造成破壞的原因中之一」,此亦 屬被告台瑞公司工作上之瑕疪。故原告主張被告台瑞公司之 給付不完全,洵屬有據。
㈦次查,系爭工程契約第22條約定自來水管線工程保固期限2 年,乃指「工程」部分而言,與系爭PCCP管之管材品質之瑕 疪無關,且本件原告係分別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及第 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為請求,自不受此保固期限之限 制;又被告等所供應之PCCP管其耐用年限為20年,此為兩造 所不爭執,而系爭PCCP管於89年6月26日完工後至93年5月10 日發生爆管時僅約4年,僅達其應有耐用年限之5分之1,益 見其管材之品質確有瑕疪,否則當不致造成本件爆管事故。 ㈧查經濟部之審查意見及鑑定報告書雖未將中興工程顧問公司 鑑定報告查明列其中,但其審查時原告公司亦有提出該鑑定



報告供作審查參考,並非未列入審查。又系爭PCCP管採用材 質及規格係依「CNS12285 A2220鋼襯預力混凝土管」規範, 由原告下屬單位南區工程處依據本公司各管種經濟分析辦法 ,管種分析效益而設計。且其預力鋼線應採用CNS8695規定 ,材料須為CNS3696(高碳鋼線料)。經濟部鑑定報告所稱P CCP管的保護層(即水泥噴漿)係由被告新藝公司製作。依 經濟部鑑定報告,保護層之製作並未符合設計規範,沒有完 全達到保護預力鋼線的效果。
㈨關於被告台瑞公司與新藝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兩造固曾不爭 執被告台瑞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規定分包予被告新藝 公司,惟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3項規定,須得標廠商即 被告台瑞公司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廠包商即被告新 藝公司,分包廠商始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疪擔 保責任,換言之,於此情形,原告始得直接請求被告新藝公 司負瑕疪擔保責任。準此,本件被告台瑞公司並未就分包部 分設定權利質權予被告新藝公司,原告尚無法對被告新藝公 司為直接請求,而被告台瑞公司與被告新藝公司間之法律關 係為分包,其性質屬次承攬,亦即二者間存有承攬契約,新 藝公司對被告台瑞公司為不完全給付,被告台瑞公司自可依 民法第227條及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新藝公司賠償損 害,從而原告即得依民法第242條行使代位權。 ㈩被告等主張原告與有過失,原告謹予否認,並應由被告等負 舉證責任。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過失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42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⒈被告台瑞公司應給付原告99,763 ,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新藝公司應給付原告99,763 ,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新藝公司應給付被告台瑞公 司99,76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⒋上開 被告中之任一被告,如已履行給付義務,則其餘被告於其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⒌第⒈至⒊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台瑞公司部分:
⒈被告台瑞公司係依政府採購法第67條規定,將本件契約之 一部分分包委由共同被告新藝公司履行,並非另向被告新 藝公司採購管材,亦非單純的次承攬契約關係。



⒉就兩造間之爭執事項提出答辯如下:
⑴系爭工程之PCCP管產生爆管的原因是否為被告新藝公司 所提出之PCCP管管材有瑕疵所導致?
本件爆管狀態,應係管內壓力過大所產生之爆管現象, 即遠遠超出設計之壓力限度所致,顯與管材瑕疵所產生 之裂管現象不同,故爆管原因應非新藝公司所提出之PC CP管管材有瑕疵所導致:
①依陳盛強土木技師負責鑑定之「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 河堰聯通管路PCCP管爆管原因」鑑定報告書所載,於 本件爆管現場,管頂有覆土達1.2M以上,但現場竟仍 出現大窟窿,且有1.2M×0.8M瀝青混凝土塊被拋至路 邊溝,0. 8M×0.8M瀝青混凝土塊被拋至20M外,1.5M ×1.0M混凝土塊被拋至25M外(該鑑定書第29、30頁 ),足見當時管內壓力之大,明顯與管材瑕疵所致之 裂管現象不同(該鑑定書第41頁)。
②事實上,本件爆管之第三管段原設計管內壓為7㎏f/ c㎡,而足以造成上開爆管現象之管內壓力,起碼在 40㎏f/c㎡以上(實際數據可能與密度、噴出距離等 有關,須經複雜之計算過程),絕對遠遠超過原設計 之管內壓,是以,既然本件管材之內壓、外壓等主要 試驗結果均符合規範規定(上開陳盛強土木技師鑑定 報告書第43頁),則本件應係管內壓力造成爆管或氣 爆現象(該鑑定書第30、31頁),確與管材瑕疵無涉 。
⑵被告新藝公司對於原告應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被告新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告是否與有 過失,而有過失相抵的適用?被告新藝公司應賠償的金 額為何?
①本件爆管原因應與管材瑕疵無涉,已如前述,至於是 否其他因素所致,如設計不當、當時現場施工不良或 人為操作不當等,則蓋與被告台瑞公司或新藝公司無 關,從而,被告新藝公司應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
②退步言之,苟被告新藝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既 然被告新藝公司所製PCCP管均符合CNS12285規範,且 經現場檢驗合格,顯見本件原告應與有過失,而有過 失相抵之適用:
A經查,本件爆管之第三管段原設計管內壓為7㎏f/c ㎡,而依現場爆管所噴出之混凝土塊重量判斷,爆 管當時管內壓力絕對超過7㎏f/c㎡,已如前述,是



以,顯見當時本案之管內壓力設計即有問題。
    B另揆諸依原告所提供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鑑定報告所   稱:「研判發生銹蝕之原因應與保護層之品質有密 切關係,顯示CNS12285對保護層之要求不夠嚴謹」 ,同報告附錄檢討工作會會議紀錄意見及辦理情形 (壹、一、3之辦理情形)亦稱:「管段1與2之銜 接處與西山橋附近之安全標準較低,建議採用10kg f/c㎡之管材,其餘仍可採用設計管內壓為7kgf/c ㎡之管材」,則原告就本件有設計上之瑕疵,應堪 認定(按:上述「西山橋附近」即為本件事故發生 之所在,而與「管段1與2之銜接處」同為設計安全 標準較低之處;果不其然,1與2銜接處亦於94年7 月18日同樣發生爆管,益足證明原告之設計確有瑕 疵,特此敘明)。
③此外,依陳盛強土木技師鑑定報告所稱「本計畫全線 管路系統經高低差達100M之起伏地形,全線管路系統 設備複雜,輸水營運操作將經常發生暫態性水錘」、 「長期瞬間截流水錘之震動、共振,將導致PCCP因疲 勞而破裂或爆管,危害全線管路系統之安全」(該鑑 定報告第42頁),從而,系爭聯通管路全線之系統操 作,理應委由專業人士負責操作,但系爭系統之操作 竟「經由招標、一年一聘委託民營公司代為操作」, 本鑑定報告自批評「對於本計畫全線系統之複雜性、 特殊性、專業性需要,應屬不適當」(該鑑定報告第 29頁)。
④再者,爆管之第3管段苦苓橋上游附近,其靜水壓力 坡降線約等於管線設計內壓,再加上操作過程產生經 常性水錘,管線系統如無洩壓設備時,危險管段將發 生疲勞損害(參陳盛強土木技師鑑定報告第20頁), 果然,鑑定報告結論即稱「全線管路系統仍有安全顧 慮」、「第2、3管段管線破裂位置屬危險管段」(第 43頁),「建議正式輸水營運前應檢核排氣閥裝置及 新增裝置『自動控制之緊急洩壓閥』等安全設備」( 第44頁),是洩壓設備之欠缺亦屬爆管原因之ㄧ。 ⑤綜上所述,本件爆管原因除設計不良外,更包含人員 不當操作、洩壓設備之欠缺等,則原告與有過失,其 情至明。
⑥至於被告新藝公司應賠償金額,涉及過失比例分擔, 基於本件本即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是被告台瑞公司 主張至少應由原告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過失。



⑶被告台瑞公司對於原告應否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 任?如果被告台瑞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原告是否 與有過失,而有過失相抵的適用?被告台瑞公司應賠償 的金額為何?
①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自來水管線保固期限為2年,系 爭工程於89年6月26日完工通水,至93年5月10日發生 爆管,期間將近4年,早已逾保固期限,從而,被告 台瑞公司所負契約責任已盡,要無不完全給付之問題 。
②退步言之,苟被告台瑞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則 本件原告確與有過失,理由已如前述,於茲不贅。 ③至於過失比例,被告所主張仍如前述,至少應由原告 負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之過失。
⑷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自來水管線保固期限為2年,系爭 工程於89年6月26日完工通水,至93年5月10日發生爆管 ,是否已逾保固期限?若已逾工程保固期限,原告是否 仍得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 害?
①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自來水管線保固期限為2年,系 爭工程於89年6月26日完工通水,至93年5月10日發生 爆管,期間將近4年,早已逾保固期限。
②既已逾保固期限,則契約責任已盡,原告並不得依債 務不履行請求賠償,至於侵權行為,於未罹於消滅時 效之期間內,仍應依侵權行為之要件一一檢驗,而 本件應不成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
⑸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新藝公司部分:
⒈系爭工程被告台瑞公司係負責製造PCCP水管工作,因工程 趕工之需,訴外人偉盟公司以88年4月2日偉工水南三字第 013號函,委請訴外人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 新藝公司協助製造供應直徑2600m/m PCCP管材,被告新藝 公司製造使用於本件工程之爆裂PCCP管材計197支(被告 台瑞公司依約應負責製造及供應系爭工程PCCP管為208支 ),被告台瑞公司與被告新藝公司間並簽訂有委託製造同 意書,被告新藝公司向被告台瑞公司承攬該PCCP管197支 之製造,屬於一般的次承攬契約關係,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的分包關係,被告新藝公司未負連帶責任,亦不能 直接向原告請求承攬報酬。
⒉就兩造之爭執事項提出答辯如下:




⑴系爭工程之PCCP管產生爆管的原因是否為被告新藝公司 所提出之PCCP管管材有瑕疵所導致?
①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PCCP管並無瑕疵,符合設計規範 。退步而言,縱令有瑕疵,亦非爆管之原因。
②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PCCP管197支,均由原告公司指 定自來水協會派員駐廠逐支檢驗,於檢驗合格後,才 交付被告台瑞公司使用。被告新藝公司製造PCCP管所 使用材料均經原告公司認可,或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檢驗處檢驗合格,發給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紀錄表,足 見被告新藝公司所交付之PCCP管,其品質完全符合規 定,原告公司主張被告新藝公司提供劣質PCCP管,導 致原告公司損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另被告 新藝公司提供劣質PCCP管予被告台瑞公司,應對被告 台瑞公司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顯非事實 並無理由。添
③原告公司主張,系爭工程在93年5月10日23時30分許 在聯通管路第三段苦苓橋往北約100公尺處之PCCP 發 生破裂致供水中斷,對民眾生命安全及大高雄地區之 供水均造成嚴重影響,經濟部水利署為確認管路安全 乃委託中興工程顧問公司辦理管路之全線安全,檢查 及改善方案,經調查後發現,被告台瑞公司所提供被 告新藝公司產製之PCCP檢視出鋼線有嚴重銹蝕及斷裂 現象,若與其他廠商製品比較,其保護層強度偏低、 吸水率不符合CNS標準、端口鋼線緊密纏繞數較多、 預力鋼線周圍水泥漿裹握似不足,加上接頭外側又無 水泥砂漿封填,導致端口保護層易開裂,地下水入滲 之機會大增,鹼性環境不足,在已開挖之四支管材( 包含5月10日之爆管管材及5月29日自來水抽換另爆管 處旁之管材),顯示發生鋼線銹蝕之比例過高,研判 已埋設之新藝公司管材多已發生類似之劣化現象等語 ,並非實在,被告新藝公司予以否認之。理由說明如 后:
A、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指稱:「PCCP之爆管 與管線設計,安全係數選用,管材製造,管路施 工,營運操作,管路水理系統,管路上各機械設 備之功能等息息相關,依國內外案例,甚少為單 一原因所造成。」原告公司主張PCCP管破裂,係 被告新藝公司提供之PCCP管材質不佳所造成,顯 與前開安全報告不符,自非實在。
B、查系爭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路從0段



至十一段,共分為十二段,其中第二、三段由原 告公司於88年間發包,其設計內壓為14kgf/c㎡ (使用內壓為7kgf/c㎡),其他段由經濟部水利 署發包,設計內壓分別為17kgf/c㎡及20kgf/c㎡ (使用內壓為8.5kgf/c㎡及10kgf/c㎡)。於90 年至91年間分別發包,因設計內壓不同,於通水 前,經濟部水利署針對第二、三段管線進行通水 前測試,並公開發包,由訴外人國統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國統公司」)得標並於 92年10月14日及17日相繼試水完成。
C、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建議事項第1點已明 確指稱:「南化水庫與高屏溪攔河堰聯通管在整 體系統上,仍有許多缺失亟待改善,如A、管路 結構之改善。B、操作規則亟待建立。C、機械 設備、電器及儀器設備之改善。D、監控系統之 改善。E、管閥震動問題之改善。F、管內異物 之清除改善。在上述立即缺失改善前,建議不宜 貿然通水。」前開應改善之事項均屬於管線設計 、管路施工、營運操作、管路水理系統、管路上 各機械設備之功能等問題,與管材製造無關,足 見PCCP管之破裂與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PCCP管無 關。
     D、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管內檢查指稱 :「……⒊第三管段之一(局部里程395K+700~3 95K+800)管路整體混凝土狀況大致良好,無滲 漏及劣化情形,接頭狀況亦屬良好。⒋第三管段 之二(局部里程398K+600~398K+680)管路整體 混凝土狀況大致良好,無明顯危及管體結構安全 之異常情況。」(見該安全報告第54至55頁)。 可見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PCCP管品質良好。 E、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管外開挖檢查 雖指稱:「……管體大致上情況良好,接頭部分 狀況良好,無明顯脫落或移動發生,惟間隙處未 按CNS1 2285之規定以1:2之水泥砂漿進行封填。 」(見該安全報告第73頁)。惟查所謂間隙未按 CNS12285之規定,以1:2水泥砂漿進行封填,此 為施工廠商應負責施作,與被告新藝公司無關。 F、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破管檢查與試 驗所附「各廠家材料試驗成果表」雖記載「接頭 水泥砂漿未填充」,惟此係施工廠商應負責施作



,與被告新藝公司無關,另「保護層吸水率檢驗 」為10.2 %,略高於標準(標準為8%以下)(見 該安全報告第85頁),惟查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 PCCP管,業經原告公司指定自來水協會派員駐廠 逐支檢驗,其噴漿層吸水率符合規定,有鋼襯預 力混凝土管噴漿層吸水率試驗報告可按,中興工 程顧問公司於破管檢測時,只有噴漿保護層吸水 率偏高,但並沒有提出取樣方法,是否取樣時樣 品已有裂痕,不得而知,在未釐清該疑義前,其 檢測是否正確,殊非無疑。
G、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2.6.2內壓及外 壓試驗,指稱:「試驗之各廠商管材,內壓及外 壓試驗結果皆符合CNS12285之相關規定,試驗結 果如表2.6.2所示。」(見該安全報告第86、87 頁),可見被告新藝公司交付之PCCP管,其內壓 及外壓符合規定,自不可能造成PCCP管破裂。 H、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2.1「設計及施 工資料檢核」指稱「……除此之外,也發現各 管段對於埋設深度較淺(<3.0m)之情形大都未 予考慮(或者有考慮但並未提出結構計算書), 特別是整個聯通管路有很大部分(包括裂管處) 之埋設深度均不大(1.2~1.5m),對於這種淺埋 設情形下之管體受力行為於設計時須加以考慮, 確保管段在埋設使用後之安全。」(見該安全報 告第17、18頁)原告公司埋管深度為何低於3公 尺,有無因車載荷重過大,造成PCCP管之裂痕, 不無可能。
I、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2章「設計及施工 資料檢核」2.2.1指稱:「第三管段之南化橋北 端路面有修補痕跡,初步研判為路面回填問題: 西山橋~苦苓橋間面路多處有修補痕跡,建議加 強監測;心仔寮橋~茄苳橋間路面多處有修補痕 跡,建議加強監測。」(見該安全報告第31頁) 該路面之修補原因為何?是否因原來施工,回填 不確實,造成土層下陷,而予修補?或有其他單 位挖掘道路,再予回填修補,以上各種情形,均 有造成PCCP管裂痕之可能。
J、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5章5.4「暫態流水 錘分析」,指稱:「管段Ⅱ沿線各點出現之暫態 水頭最大及最小值詳見圖5.9,當流量控制蝶閥



間隔閥以25分鐘關閉時,僅管段1及2銜接點;及 管5內埔橋、二層橋附近之最大暫態水頭超過設 計管內壓。當關閉時間縮短為10分鐘時,管段1 及2銜接點、管段3西山橋及管段5全段超過設計 管內壓。若關閉時間為3分鐘時,本管段Ⅱ幾乎 全段屬於危險之狀態任何一處皆有爆管之可能。 」(見該安全報告第120頁至第122頁),可見原 告公司操作不當,亦足以發生爆管之情形。
K、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安全報告第5章5.3.1「實際監 控量測值分析」指稱:「另管內檢查亦發現管內 有掉落之混凝土塊、施工殘留物品、垃圾、淤積 等異物,此亦為管線整體壓力損耗較大之原因。 」(見該安全報告第114頁),可見施工不當亦 係爆管原因之一。添
④再依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5年5月30日鑑定報告書 ,亦可證明本件發生爆管之原因,係因系爭管段之管 內壓力超過設計管內壓力而爆管或裂管,與管材有無 瑕疵無關。
    A、鑑定報告書第11頁,表9.1聯通管路各管段資料 表所載,系爭第三管段,及於94年7月18日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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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