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725號
TNDV,95,訴,1725,2007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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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25號
被   告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巷28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甲○○、丁○○間因95年度訴字第1725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98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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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順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