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甲○○
9號
被 上訴人 王是作即祭祀公業王紹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 6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 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