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嘉豪
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嘉豪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簡嘉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否認大部分犯行,惟依卷內 事證足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販賣毒品、販賣槍彈等罪嫌重 大,且有勾串證人、共犯之虞,乃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起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上述各罪嫌疑 重大,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衡以重罪經常伴 隨著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被告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 後續刑罰執行之動機,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 其他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6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及 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並自106 年5 月14日起 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6 年7 月14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 告,並聽取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後,認前開羈押理由依然 存在,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 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自106 年7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