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234號
PCDM,105,訴,1234,2017072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陳永煌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鄭佑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123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 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永煌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 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 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 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 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張景翔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