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靖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9月20日
105年度簡字第5381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0165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民國105年6月19日下午4時許,因懷疑新北市○○ 區○○○路00巷00號1樓民宅內有經營色情行業,而在該民 宅前逗留察看。嗣穿著警用制服之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員警 王銘烽、吳孟修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接獲勤務指揮中心 通報:「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有發生糾紛情事 」而到達現場處理時,向乙○○表示其行為已騷擾到屋主, 若真有其所述不法情事,可向110檢舉報案,警方會依法處 理等語。詎乙○○於同日下午4時39分許及同日下午4時42分 許,因不滿員警王銘烽、吳孟修上開言語,質疑警方辦案不 力,明知員警王銘烽、吳孟修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 基於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懶爛」 、「你們這些米蟲」等侮辱性言語,接續辱罵依法執行職務 之員警王銘烽、吳孟修(所涉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嗣 因員警隨身攜帶之秘錄器錄得上開情況,而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以下所引用之上訴人即被告乙○○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及被告均已同
意具有證據能力,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犯行,辯稱:伊只是一時 情緒失控而脫口說出「懶爛」、「你們這些米蟲」等語,並 非針對員警,是員警對號入座,且此等言語實未損及員警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伊並沒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若無員警藉 故以惡質素行不佳方式,使伊情緒起伏而說出生活習性上常 說之上開言語,伊不會這麼說,員警所為顯係創造犯意,目 的是使伊被依現行犯逮捕云云。經查:
1.被告於105年6月19日下午4時許,因懷疑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1樓民宅內有經營色情行業,而在該民宅前逗 留察看。嗣穿著警用制服之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員警王銘烽 、吳孟修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有發生糾紛情事」而到 達現場處理時,向乙○○表示其行為已騷擾到屋主,若真有 其所述不法情事,可向110檢舉報案,警方會依法處理等語 。詎被告於同日下午4時39分許及下午4時42分許,當場說出 三次「懶爛」、一次「你們這些米蟲」等言詞等情,業據被 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伊於105年6月19日下午4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前,辱罵值勤員警王銘 烽、吳孟修「懶爛」、「米蟲」等語(見偵卷第36頁),復 有員警王銘烽、吳孟修製作之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31人勤務分配表(105年6月19日)、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出入及領用槍彈無線電登記簿、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刑 案現場照片7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就員警隨身攜帶 之秘錄器錄得之105年6月19日之蒐證光碟所為勘驗筆錄1份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2頁、第41 頁),且有上開105年6月19日之蒐證光碟在卷足憑,並經本 院當庭勘驗該蒐證光碟之錄影錄音內容,製有勘驗筆錄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54頁正面至第60頁正面)。此部分事實, 足堪認定。至被告辯稱:上開非供述證據有不實登載,後續 補充難免有瑕疵存在云云。然被告並未具體指出上開非供述 證據有何不實登載之瑕疵,尚難以此等空言泛稱,逕認上開 非供述證據有不實登載之情形,附此敘明。
2.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105年6月19日之蒐證光碟,勘驗結果略
以:「
被 告:你剛才說我是被害人啊。被害人你筆錄給我做 下去、我說應召站啦。
員警王銘烽:什麼應召站、你說他是應召站就是應召站嗎? 被 告:你不查而已嘛…。
員警王銘烽:為什麼我不查?
被 告:再大聲嗎?沒關係。
員警王銘烽:你要叫人給你打手槍也不用這樣。 被 告:我叫他打要幹嘛?
員警王銘烽:你要叫人家給你做半套也不要這樣、做半套出 來有糾紛嗎!
被 告:…全部都是。
員警王銘烽:…你有來這邊消費就對了啦。
被 告:對、對、對、對、對。
員警王銘烽:你有來這做過半套就對了啦!左右鄰居都知道 你這個人來這邊做半套就對了啦!
被 告:對、對。
員警王銘烽:你就是有在這做半套嗎!
被 告:對。你說被害人,你被害人說出來嗎!
員警王銘烽:你自己說被害人,我有說過被害人嗎? 被 告:他自己說的喔!錄音都有錄喔!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錄音都有錄啊,我有需要調給你嗎? 被 告:不用調了、不用調了、不用調了。
員警王銘烽:你…你不覺得你很丟臉嗎?
被 告:我不會覺得很丟臉啊,怎麼會丟臉?
員警王銘烽:整天不會做事情,你這種…很可憐啊。沒啦, 我覺得你很可憐啦。
被 告:我怎麼不會做事情,我每天都在做事情。我 怎麼可憐啦?
員警王銘烽:趴不到七拉,就不要這樣盧人家嗎好不好。 被 告:不用交的到七拉啦,那種女人。
員警王銘烽:你到底是為了什麼嗎?你到底是為了什麼嗎? 被 告:他都這樣用瞪的!他都這樣用瞪的!來。 員警王銘烽:我跟你說你會來這邊做半套,你也不是什麼好 人啦,好不好!有本事就去外面交一個女七拉
,叫你七拉幫你做半套好不好、做整套都可以
好不好。
被 告:不用拉我們單身就好了、我們單身就好了。 員警王銘烽:你這樣丟人現眼啦。
被 告:我們就是有那個錢可以花。
員警王銘烽:好啦,我們要離開了,沒事情了。我跟你說啦 ,現在這整條巷子都知道你有在這邊做過半套
了啦,好不好,這樣可以嗎。
被 告:我叫你去敲門啦!
員警王銘烽:我給他敲門、他不開門我也沒辦法啊…。 被 告:你那邊放大幹嘛?
員警王銘烽:什麼放大?什麼放大?你就是站這阿,你沒有 站在哪嗎?
被 告:你這麼放大幹嘛?
員警王銘烽:我沒放大阿,你自己在我們派出所自己承認說 你有做過半套啊,對不對。你要要求做全套,
人家不給你做全套嗎。
被 告:我不用、我不用。
員警王銘烽:你不是說要我給你放送,讓左右鄰居都知道這 個人就是在做半套嗎。
被 告:我不用這樣、我不用這樣。
員警王銘烽:沒有這回事嗎、沒有這回事嗎?
被 告:你現在已經污辱我了喔!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污辱你,你就沒有污辱我嗎?你說這樣 就沒有污辱我嗎?你沒跟我誹謗嗎?
被 告:什麼叫全套?
員警王銘烽:你沒給我誹謗嗎?全套是什麼,我沒有說全套 是什麼啊、我沒有說全套是什麼啊!不然你說
全套是什麼東西。拿手機出來錄嗎、你拿手機
出來錄嗎、你有本事拿手機出來錄嗎、我跟你
說我不怕你錄啦、你拿出來錄啦。
被 告:那個沒有用啦。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做沒用啦。
員警吳孟修:現在是在跟你說而已。
員警王銘烽:我現在是在跟你說而已。
被 告:…(模糊)
員警王銘烽:…我對你這種人剛好而已,我叫你離開也是剛好 ,我怕你聽不到而已啦!
被 告:怕我聽不到,我怕你臭耳聾、不認識而已啦。 員警王銘烽:你說什麼你說什麼,臭耳聾喔?
被 告:臭耳聾啦。
員警王銘烽:不然你在繼續罵啊,你在繼續啊,對不對。來啦 ,繼續啦!
被 告:你全程錄影啦,沒關係啦。
員警王銘烽:我全程錄影關你什麼事情?
被 告:你那什麼態度啊?
員警王銘烽:我作警察我不需要態度,我不是在為民服務好不 好。
被 告:我在路上有什麼問題,你說啊。
員警王銘烽:我跟你說啦,你有跟追、跟蹤、我現在蒐證都 是可以啦!
被 告:我跟蹤誰、我跟蹤誰啦,我車停在這邊…。 員警王銘烽:隨便啦、隨便啦…好啦,你如果停在這我給你 開罰單啦,怎樣。
被 告:要開什麼,給你開啊,哪有什麼關係。
員警王銘烽:你看,現在越來越多人知道了,對不對。 被 告:哪有差?
員警王銘烽:現在越來越多人知道你在做半套的嗎! 被 告:哪有差,花錢消災哪有差。
員警王銘烽:花錢消災嗎,對不對。
員警吳孟修:所以就是承認有嗎?
員警王銘烽:所以就是承認有,你有在這做過半套,有做過 手工嗎,對不對!
被 告:懶爛啦!
員警王銘烽:你說什麼啦?
被 告:懶爛啦!
員警王銘烽:你說什麼,你說我怎樣?你說我怎樣? 被 告:懶爛啦,你叫懶爛兩字嗎?懶爛兩字…
員警王銘烽:所以你意思說我懶爛就對了。
被 告:你叫兩字懶爛嗎?你叫兩字懶爛嗎?
員警吳孟修:所以現在你侮辱我就對了?
員警王銘烽:所以你說我懶爛嗎?所以你現在給我侮辱? 被 告:你叫什麼名字?你叫什麼名字啦?。
員警王銘烽:我叫王銘烽啦。
被 告:那你自己說的啦,我有說那你的名字嗎? 員警王銘烽:沒有,可是你剛剛對著我說,我懶爛啊!可 是我在做警察,我很盡責。
被 告:我沒指名道姓啦。
員警王銘烽:你沒指名道姓可以,可是你剛剛看著我這樣就 可以了。
被 告:我這麼多人在講。
員警王銘烽:這麼多人可以作見證啊!
被 告:好啊,怎麼作見證!
員警王銘烽:所以你剛剛有說我懶爛嗎?
被 告:好啦、好啦。
員警吳孟修:你剛才說你不是叫懶爛,這樣不是…。 員警王銘烽:你如果再說,我現在就可以給你逮捕了喔,用妨 礙公務給你逮捕。
被 告:我說懶爛可以嗎?我說懶爛、懶爛這樣不行嗎? 員警王銘烽:對啊,所以你是說,所以你說你剛剛說懶爛嗎。 被 告:嘿,懶爛這樣不行嗎?
員警王銘烽:說我懶爛?你是說我的意思嗎?
被 告:這樣不行嗎?
員警王銘烽:不行啊。
被 告:為什麼不行。
員警王銘烽:感覺你侮辱到我啊。
被 告:我怎麼污辱到你?
員警王銘烽:我感覺我做警察,沒對不起我這份薪水啦。 被 告:我有說你警察懶爛嗎?
員警王銘烽:蛤?
被 告:我有說你警察懶爛嗎?
員警王銘烽:你不用說警察懶爛,你現在說懶爛,是針對我就 行了。
被 告:這樣無構成要件啦。
員警王銘烽:我跟你說,有構成要件沒有構成要件,我照給你 辦就可以。
被 告:要怎麼辦嗎,要怎麼辦嗎!
員警王銘烽:我現在要給你辦,我就可以給你辦了啦。 被 告:站在這裡誣指我啦。
員警王銘烽:我什麼時候誣指你了啦。
被 告:沒有嗎?
員警王銘烽:你剛才的事情,你也是自己承認啊。 被 告:我承認啊。
員警吳孟修:你自己說有啊。
員警王銘烽:你說,你自己去我們派出所說你自己有做半套, 有啊,那時候吃煙的時候,你也有說你做半套
啊,還是要叫我同事來給你指認?
被 告:對啊,正確的啊。
員警王銘烽:正確的嗎?
被 告:他說我侵入民宅,我說他應召站啊。
員警王銘烽:侵入民宅,關我屁事喔。我跟你說嗎…。 被 告:侵入民宅你不辦啊,你就是不辦嗎。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不要辦?我就在給你問嗎。 被 告:好啦、不要說那麼多,你們該走了…。
員警王銘烽:你知道、你知道、你不要給我動啦。
被 告:我撥不行喔,我這樣子撥不行喔。
員警王銘烽:不行,你這樣撥到我了啊。
被 告:我不行比手畫腳嗎?講話比手畫腳嗎、我不行 比手畫腳嗎?
員警王銘烽:就是不行嗎。
被 告:你在靠過來一點沒關係。
員警王銘烽:我不想要靠過來啊,不然你是要怎麼樣。 被 告:講話不用這樣啦,態度這麼差。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態度那麼差啦,我在給你服務嗎?我做警 察是出來給你服務的喔?
被 告:你來給我服務的嗎?
員警王銘烽:我是出來給你做立委做市議員,為民服務喔? 被 告:要叫誰來、要叫市議員來也沒關係。
員警王銘烽:我跟你說啦,你現在叫....(?)來也OK啦 ,你有本事你現在叫,我在這等啦。
被 告:你說市議員還立委啦?
員警王銘烽:都隨便你叫啦,看你要叫誰來都可以啦,你有那 個本事、有那個GUTS你就出來叫嗎。
被 告:叫那個就沒有用嗎?
員警王銘烽:就不會維護你嗎,你做的都違法的啊。 被 告:我怎麼違法?
員警王銘烽:你現在都違法嗎。你就是沒找正當的工作,你就 在這邊等嗎,你在等人嗎?
被 告:正當的工作,我怎麼沒有正當的工作。
員警王銘烽:對啊,不然,正當的工作,你拿出來說啊。 被 告:我為什麼要跟你說,我....環保的啦。 員警王銘烽:什麼叫....環保叫什麼東西啦。 被 告:亞東醫院...環保啦。
員警吳孟修:所以勒。
員警王銘烽:所以勒。
被 告:不然你說我…。
員警王銘烽:稅單拿出來看啊。
被 告:稅單給你看沒關係啦。
員警王銘烽:拿啊,走啊。拿出來、拿出來、拿出來啦,好不 好。
被 告:我提款卡,薪資轉帳…。
員警王銘烽:不用,我無法查,我跟你說你就是拿不出來嗎 ,你連一張稅單你都拿不出來,你還說你要繳
稅,你有正當的工作?沒有嗎。
被 告:我有拿出來、我有拿出來….薪資條…
員警王銘烽:我跟你說我作警察比你更正當啦。 被 告:我薪資條如果拿出來你要怎麼辦。
員警王銘烽:我這份工作是國家給我的,我至少比你更正當啦。 被 告:我薪資條如果拿出來你要怎麼辦。
員警王銘烽:拿出來啊,你就拿不出來嗎?
被 告:我拿給你看。
員警王銘烽:現在啊!
被 告:晚上我拿給你看。
員警王銘烽:不用晚上,我就是現在要看到嗎。對嗎,你就 不是做正當工作的人嗎。你就是整天閒閒,遊
手好閒的人在這裡嗎。
被 告:我要來蒐證的啦,看你們這些米蟲…。
員警王銘烽:你去蒐證啊,你看越來越多人在給你看了啦。 員警吳孟修:你說什麼、你說什麼?
員警王銘烽:你說什麼、你說什麼?你說誰白米蟲?你說什 麼米蟲啦,我跟你說啦,你現在妨礙公務了啦
。上銬、上銬!
員警吳孟修:現在依妨礙公務罪嫌逮捕你,剛才你辱罵我們 米蟲。
員警王銘烽:手放輕鬆啦。
員警吳孟修:你要不要就範,不然你這樣只有多受傷而已, 你放輕鬆啦,不然你這樣多受傷而已啦。
被告:我都沒掙脫。」等情(見本院卷第55頁正面至第57頁 正面、第58頁正面),由前揭對話之上下文可知,被告係於 與員警王銘烽、吳孟修對答之際,在員警王銘烽、吳孟修未 依其指訴而查辦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民宅內 是否有色情行業存在後,三次出言「懶爛」、一次說出「你 們這些米蟲」等言詞,足見被告顯係不滿員警王銘烽、吳孟 修之處理方式而為上開言語,衡諸與人發生爭執而處於氣憤 、不滿之情緒下,所為言語常具針對性之常情,是被告所言 顯係針對與其進行對話之員警王銘烽、吳孟修無疑。被告辯 稱:伊只是一時情緒失控而脫口說出「懶爛」、「你們這些 米蟲」等語,並非針對員警,是員警對號入座云云,顯非可 採。
3.按「懶爛」指散漫、邋遢、懶惰,而「米蟲」則指好吃懶做 、打混摸魚、沒有生產力,就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常情而言 ,此等言詞對於遭表示之對象而言,客觀上已足以貶損該對 象之社會評價甚明,自屬侮辱性言詞,是被告對員警王銘烽 、吳孟修以口頭方式指摘上開言詞,客觀上實有侮辱員警王 銘烽、吳孟修之行為,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之,更
有戕害國家公權力執行威信之情,至為昭然。又被告因不滿 員警王銘烽、吳孟修,而針對員警王銘烽、吳孟修為上開侮 辱性言詞,已如前述,則其當有侮辱員警王銘烽、吳孟修之 犯意至明。被告辯稱:「懶爛」、「米蟲」實未損及員警之 人格及社會評價,伊並沒有侮辱公務員之犯意云云,委無可 採。
4.查卷內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員警王銘烽、吳孟修與被告間有何 嫌隙,已難認員警王銘烽、吳孟修有故意激怒被告,意圖使 被告對其等說出侮辱性言詞,進而逮捕被告之動機;又觀之 上開被告與員警王銘烽、吳孟修之前後對話,本案應僅係被 告要求員警王銘烽、吳孟修調查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1樓民宅內是否有色情行業存在,員警王銘烽、吳孟修 認無證據之情況下,無法僅依被告指訴而調查之,雙方起口 角爭執後,被告不滿員警王銘烽、吳孟修處理方式而為上開 侮辱性言詞,亦難認員警王銘烽、吳孟修主觀上有設計誘陷 ,以唆使被告萌生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待被告形式上符合著 手於侮辱公務員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之情。被告辯稱: 若無員警藉故以惡質素行不佳方式,使伊情緒起伏而說出生 活習性上常說之上開言語,伊不會這麼說,員警所為顯係創 造犯意,目的是使伊被依現行犯逮捕云云,亦非可採。(二)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辯解,與卷附事證彰顯之事實相悖,純 係卸責之詞,概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論罪科刑。
二、論罪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又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 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 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 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同時辱罵員警王銘烽、吳 孟修,應僅論以一罪,併此敘明。再被告於同一時地,先後 以前揭言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係基於單一之侮辱 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 一罪。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除上開當場侮辱之言詞外,尚另有以 「驚你臭耳聾」一語當場侮辱員警,此部分亦構成侮辱公務 員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固有於前揭時、地對員警王銘烽、
吳孟修稱:「驚你臭耳聾」等語,業經本院當庭勘驗105年6 月19日蒐證光碟內容確認無訛,此有前開勘驗筆錄可證(見 本院卷第56頁正面)。而「驚你」一詞在臺語當中係指「害 怕你、擔心你」,「臭耳聾」一語在臺語當中則係指「聽覺 出問題而聽不到」,兩者合一即係指「擔心你、害怕你聽覺 有問題而聽不到」,依照社會常情及觀念,此等言語非屬貶 抑他人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詞,又由上開被告與員警間之對 話可知,先是員警王銘烽對被告稱:「我怕你聽不到而已啦 」,被告始接著稱:「怕我聽不到,我怕你臭耳聾、不認識 而已啦」,則由此段對話之前後文義以觀,亦難認被告有利 用「驚你臭耳聾」一詞侮辱員警之情。準此,被告對員警王 銘烽、吳孟修口出「驚你臭耳聾」一詞部分,尚與刑法第14 0條第1項前段「侮辱」之構成要件有間。是本應就此部分為 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與前揭論罪部分同係在密接時地為之 ,且侵害同一法益,如有成罪,兩者應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行罪證明確,援引相關規定據以對被告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援引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 定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之言詞尚包括「驚 你臭耳聾」一詞部分,尚有未洽,故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 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無可維持,應由本 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五、科刑部分
被告前於101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101年 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 7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2年度聲字第215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再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779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 定,並於104年10月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對於依法執行勤務之員 警當場以「懶爛」、「你們這些米蟲」等言詞謾罵依法執行 職務之員警,妨礙警察職務順利執行、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 之尊嚴,足徵被告蔑視國家公權力之態度,誠非可取,又被 告固坦認其有辱罵之言詞,然以前詞推諉卸責,反指責執勤 員警態度不佳,顯見其犯後毫無悛悔之意,兼衡被告在資產
公司催收部門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之經濟狀況、未 婚無子、單獨居住之家庭環境、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