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1499號
PCDM,105,易,1499,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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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4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旺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
第16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春旺自民國103 年10月10日起至104 年10月10日止,向告訴人王大綱承租位在新北市○○區○○ 路000 號4 樓之房屋。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上開承 租期間,以不詳方式毀損告訴人整層房屋,造成浴室洗手台 及浴缸破裂、廚房流理台抽屜損壞、插座頭損壞、房間窗戶 遭油漆塗黑、房間化妝台、鞋櫃、馬桶、牆壁均遭塗油漆或 噴漆(共損失新臺幣8 萬元),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件附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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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