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富松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九五四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 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 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 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立有 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二 月又十五日,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吉裕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