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1436號
TNDM,96,聲減,1436,2007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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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另
          案借提至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五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刑期」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減刑後,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所列 之罪,經法院以如附表所載案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查其犯罪時間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 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 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核無不合,所聲請減刑之罪應分別減刑如附表「減刑刑 期」欄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 列之罪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 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 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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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