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99號
CHDV,106,訴,699,201707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蕭炎松蕭順圭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蕭麗青蕭順圭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蕭淑貞蕭順圭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淑雅蕭順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蕭火連
被   告 楊蕭安珠
被   告 蕭却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 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076元,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