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蕭定一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49-1地號土地尚生存之全
體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下述「二」所示
以外之其他共有人死亡之情形,則就死亡之共有人並應補正
如下述「二」所示之事項)。
二、彰化縣○○鄉○○○段000地號、149-1地號土地已死亡之共
有人陳炳勳、陳盼、陳潤森、陳以心、周陳葉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補正以上述各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並應就該繼承
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上述各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
人共有10人,則請補提10份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