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9號
原 告 陳水溝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國等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通知原告補正下列事項,然迄今
仍未補正,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80建
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
異動索引(需含完整權利人姓名)。
(二)提出被告陳世國、被告陳曾阿蝦、被告陳世民、被告陳春蘭
、被告陳世男之最新戶籍謄本(需含記事欄)。
(三)請向戶籍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查詢陳角、陳文進之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需以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姓名雙向查詢),並提
出家庭法庭函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