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644號
TNDM,96,易,644,200707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巷13之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129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十日縮刑執行期滿 ,猶不知警惕,其能預見提供自己之身分證件供他人開設公 司,將供用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 幫助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1年12月23日前某日, 在台北市歸綏公園內,以新台幣(以下同)1千元之代價, 將自己之國民身分證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勇仔」 之成年男子,「勇仔」即持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設立宜啟企 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縣永和市○○路192之1號4樓,以下 簡稱宜啟公司),並以甲○○為宜啟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 「勇仔」在取得宜啟公司之購票證並購買發票後,自民國92 年1月間起至92年12月間止,明知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應依據銷售及勞務之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以宜啟公 司之名義,將請領之統一發票,在該公司無實際銷貨之情形 下,連續多次提供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宜啟公司統一發票28 紙,銷售額共計00000000元,並將該等發票分別持之交付全 曜視訊有限公司、溢灃企業有限公司、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 司、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竣嘉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炘禾企業有限公司竣騰實業有限公司 等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經各該公司負責人持以向稅捐 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651107 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資料查核管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對於曾將自己之身分證交由「勇仔」之成年男子 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幫助逃漏稅捐故意,辯稱:「



「勇仔」說伊要申請公司,請我幫忙,我才會借身分證等資 料給他,並在申請書上簽名,我也是被騙的」云云。惟查, 被告於案發時為五、六十歲之成年人,對於一般人申請設立 公司,會有特定之營業內容、獲利預期、設立位置、經營手 法、預估資金及資金何時募集完成等粗略計劃,應有認知。 被告明知自己並無經營公司之意,「勇仔」雖向被告表示要 設立公司借用被告個人資料,惟「勇仔」依被告自陳,與被 告並非親戚,亦非知己,依被告之經驗、歷練,縱要將個人 資料出借,應對「勇仔」設立公司型態、營業內容等項作初 步查詢,詎被告對出借資料之公司究係何種型態、營業內容 全然不悉之情形下,仍將自己之身分證資料借予「勇仔」使 用,被告主觀上對於「勇仔」設立之公司可能逃漏稅捐,即 難謂全無預見。況被告自承自「勇仔」處取得一千元,雖被 告稱係「勇仔」所給之車資,惟被告既無出資,復不知公司 究欲經營哪些項目,交出個人身分證後復取得一千元,其對 「勇仔」成立之公司係虛設行號,用以從事不法,應可認知 。宜啟公司以賣假發票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稅捐,被告雖未參 與,惟其提供身分證,幫「勇仔」以被告姓名設立該公司用 以從事不法,被告所為顯係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犯行。被告 否認犯行,顯不可採,此外,復有宜啟公司之設立登記表、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各一份及 宜啟公司虛開發票予營業人全曜視訊等公司之申報書(按年 度)跨中心查詢作業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 細各一份在卷可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實可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 稅捐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 之。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其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審酌被告有多次煙毒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 行不佳,於本件幫助他設立公司,賣發票逃漏稅捐,逃漏稅 捐額為六十五萬餘元,被告事後否認犯行,並無悔意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之 規定,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累犯及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生效施行。上揭規定因新舊法規定不同,利與不利之情 形互見,均屬足以影響刑罰權判斷之法律變更,自有就新舊 法規定比較之必要,以決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 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比較舊法、新法之結果,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 規定,本件被告均構成累犯,並無行為後之法律較為有利於 被告之情形,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 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 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 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 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二項 、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場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附錄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京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輝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炘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溢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