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賴冠志
原 告 賴冠良
原 告 賴皇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萬山
被 告 陳任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煌
被 告 陳尾成
被 告 林盆
被 告 劉進城
被 告 張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