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9號
CHDV,106,訴,179,2017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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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賴冠志 
原   告 賴冠良 
原   告 賴皇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萬山 
被   告 陳任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煌 
被   告 陳尾成 
被   告 林盆  
被   告 劉進城 
被   告 張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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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