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91號
CHDV,106,補,491,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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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1,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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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