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90號
CHDV,106,補,490,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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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楊𡈼豐
原   告 楊明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地段413建號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
  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
  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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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