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楊𡈼豐
原 告 楊明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地段413建號第一類建物登
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
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依被告人
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