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53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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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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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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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網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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