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77號
CHDV,106,補,477,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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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張輝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應移除位於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
  之自來水管線面積(即占用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惟上
  開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並不相同,請陳報上開兩筆土地應移
  除之自來水管線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陳報前項二筆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人姓
  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
  址均無遮掩)。
三、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
四、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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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