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77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石六宅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壹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三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石六宅廣告有限 公司(下稱石六宅公司)營業所、被告丙○○、丁○○住 所地雖均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3條約 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保證書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之第一 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原告起訴主張: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3日 更名為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丙○○ 、丁○○於93年10月15日與台北銀行簽訂保證書,保證凡 被告石六宅公司對原告(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現 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 、借款、墊款、保證及其他有關債務,均包括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 費用等以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為限額(如為外幣債務 ,按動支日或債務發生日,銀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計算 保證金額,清償時則按清償日銀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計
算應償金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石六宅公司並於 同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其借款2筆:㈠借款15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原 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5%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 動而調整,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 付金,按月平均攤本息;㈡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初次撥付日起至98年10月14日止,利息按原告牌告基準 利率加碼年息2.0%計算,嗣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 自借款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 平均攤本息,並均約定未按期清償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加 20%計付違約金,逾期不履行者,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詎被告石六宅公司自96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 款㈠尚結欠本金863,436元、借款㈡尚結欠本金867,949元 ,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 第7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約定 書、放款利率查詢、放款主檔明細表為證,核屬相符,被 告既均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新臺幣:元)
┌──┬─────┬─────────────┬────────────────────────┐
│ │ │利 息 │ 違 約 金 │
│編號│請求金額 ├─────────┬───┼─────────┬──────────────┤
│ │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計 算 期 間 │ 年 利 率 │
├──┼─────┼─────────┼───┼─────────┼──────────────┤
│ │ │ 96.01.15~96.04.09│5.5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1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5.6%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96.01.15~96.04.09│6.04%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
│ 2 │ 863,436 ├─────────┼───┤95.02.16~清償日止 │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 │
│ │ │ 96.04.10~清償日止│6.10% │ │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合計│1,731,3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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