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10號
CHDV,106,消債清,10,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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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孫盈家即孫碧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相關資料如本院民國10 6 年5 月8 日彰院勝民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庭通 知之說明所示事項三,前經本院於該通知主旨定期命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6 年5 月12日合法送達, 有該通知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就下列事項「三 、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之 支出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 細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 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僅於聲請時陳報其104 年4 月 1 日至105 年3 月31日止,共24個月,生活開銷共計26,456 元,並未詳細說明各項費用支出金額,亦未提出相關單據證 明,揆諸前開規定,其清算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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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