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朝陽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惠米
代 理 人 黃秀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朝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第9屆第7 次董事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修正後 條文,並經呈報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備查,爰聲請裁定捐助 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等語,業據提出董事 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彰化縣政府106年3月2日府教 社字第1060068964號函等資料為證,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顏麗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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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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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增設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柒│本會增設基金共新台幣貳佰捌│
│拾萬元整,除由原朝陽基金會│拾萬元整,由董(監)事捐助│
│基金貳百萬元整,餘由台銀定│。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
│存肆拾萬元整合並102年度由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新進董事學麗玲、梁玉季、劉│ │
│秀雲、蔡游南等人捐助,俟本│ │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
│得繼續接受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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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中山路二│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鎮│
│段四一六號五樓社會科。 │ 興里16鄰山腳路3段25巷72號│
│ │(隨董事長異動而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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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監)事任期每屆二年│本會董(監)事任期每屆二年│
│,連選得連任,但董事長任期│,連選得連任,但董事長任期│
│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董(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
│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
│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
│(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聘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聘下屆董(監)事,新舊任董│
│(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 │董(監)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
│ │形之一者,應由董(監)事會│
│ │予以解聘並改聘為榮譽董(監│
│ │)事: │
│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提經│
│ │ (監)事會議通過。 │
│ │二、董(監)事累計二年未捐│
│ │ 贈者,提經董(監)事會│
│ │ 議通過 。 │
│ │三、如董監事有出缺時,先由│
│ │ 榮譽董監事暫代,待找到│
│ │ 合適人選進行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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