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91號
上 訴 人 萬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洪調安即金利達企業社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3091號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貳
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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