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本件依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卡簡易通信貸 款申請書第13條等約定,均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原名:陳乙辰)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日期與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更名前 之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銀行)及原告,分別訂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及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契約,並領用如附表所示 種類及卡號之信用卡,以及貸得新臺幣(下同)31萬元。而 被告領用上開信用卡後,依約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 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另依兩造所訂信用卡 簡易通信貸款契約書之約定,如被告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 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中之本金部分或經 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息19.7%計 收遲延利息。又國泰銀行於92年2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與世 華銀行合併,以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概括承受國泰銀行之 一切權利義務,再於92年10月27日經核准更名為國泰世華銀 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然被告至96年1月25 日止,尚餘帳款52萬1,853元未依約清償(其中,本金部分 尚欠50萬6,693元)。爰依契約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報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各1份、信用卡申請書5份、簡易 通信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1份、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3紙、客 戶歸戶資料明細查詢表1份等件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 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積欠上開信用卡消費帳款及簡 易通信貸款均未依約清償,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 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附表:
┌──────┬──────────┬────────┬────────┐
│信用卡種類 │ 正 卡 卡 號 │核卡日期(民國)│發 卡 銀 行 │
├──────┼──────────┼────────┼────────┤
│VISA │0000000000000000 │ 93.03.02 │國泰世華銀行 │
├──────┼──────────┼────────┼────────┤
│VISA │0000000000000000 │ 91.11.27 │世華銀行 │
├──────┼──────────┼────────┼────────┤
│VISA │0000000000000000 │ 91.11.27 │世華銀行 │
├──────┼──────────┼────────┼────────┤
│Master │0000000000000000 │ 93.07.29 │國泰世華銀行 │
├──────┼──────────┼────────┼────────┤
│Master │0000000000000000 │ 91.11.18 │世華銀行 │
├──────┼──────────┼────────┼────────┤
│Master │0000000000000000 │ 92.08.04 │國泰銀行 │
├──────┼──────────┼────────┼────────┤
│信用卡簡易通│0000000000000000 │ 92.09.18 │國泰銀行 │
│信貸款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