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626號
TPDV,96,補,626,200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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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專利申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
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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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