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96號
CHDV,106,家親聲,96,2017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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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陳怡如
      陳郁文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柯宏奇律師
聲 請 人 陳立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桐池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 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又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桐池目前經彰化縣政府安置中,據相對人之 主責社工到庭表示相對人目前有失智現象,答非所問,不太 理解他人之話語,故本件相對人目前應無程序能力,且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爰依前開法條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陳桐池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 回聲請,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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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