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灣歐德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張泰昌律師送達地址「臺北市○○○路○段27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27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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