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916號
TPDV,96,聲,916,2007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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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圖達數位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乙○○
       戊○○即甲○○
       丙○○即甲○○
             之3
       庚○○即甲○○
       己○○即甲○○
       丁○○即甲○○
             樓
       辛○○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七行關於「原相對人朱瑞」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相對人甲○○」,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即朱瑞娟」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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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圖達數位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