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59號
CHDV,106,家親聲,59,2017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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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林黃緞
代 理 人 林雅鳳
      黃茂松律師
相 對 人 黃歆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之記載,聲請人代理人部分漏載「黃茂松律師」應予增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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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