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7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精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303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即為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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