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2668號
TPDV,96,聲,2668,2007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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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華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 原名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訴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路○段696號18 樓之1」,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卷可按 ,依上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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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