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96年5 月22日五峰 自重字第244-1 號函及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