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9號聲 請 人 張金來上列聲請人張金來因與相對人陳秋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金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己逃避而無從提示本票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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