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989號
CHDV,106,司票,989,2017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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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張金來
上列聲請人張金來因與相對人陳秋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金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己逃避而無從提示本票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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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